2024年1月8日,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付澤階、朱祖林投毒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以投毒罪判處被告人付澤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投毒罪判處被告人朱祖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付澤階、朱祖林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左右,被告人朱祖林和彭某某在和縣卜集經營武館過程中發生矛盾。1995年10月,彭某某另行經營和縣南北少林武術學校,并將卜集該武館的會計、教練及大部分學生帶到和縣南北少林武術學校,朱祖林因此對彭某某懷恨在心。1996年8月,被告人付澤階到和縣南北少林武術學校任教練,因瑣事逐漸對彭某某產生不滿。后付澤階、朱祖林商定以投毒的方式報復彭某某,把其武校搞垮。1997年6月29日晚,付澤階竄至和縣南北少林武術學校廚房內,將兩包老鼠藥投放在廚房桌上塑料盆內的咸豇豆上,攪拌后逃離。6月30日7時許,該武校一百余名師生吃過早飯后發生嘔吐、抽搐等癥狀,其中楊某某等七名學生中毒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付澤階、朱祖林為泄私憤,在和縣南北少林武術學校食堂的食物上投放老鼠藥,造成一百余人中毒,七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投毒罪。付澤階、朱祖林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付澤階、朱祖林的犯罪行為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